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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发布意见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日前发布《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识别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开展综合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合理布局产能合作项目;促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绿色化、低碳化建设和运营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绿色项目申请现有资金(基金)支持;通过现有国际多双边合作机构和基金等对“一带一路”绿色项目给予积极支持。

  意见指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以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原则,提升“五通”的绿色化水平,将生态环保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意见提出,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和沿线国家可持续发展要求,构建互利合作网络、新型合作模式、多元合作平台,力争用3-5年时间,建成务实高效的生态环保合作交流体系、支撑与服务平台和产业技术合作基地,制定落实一系列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政策和措施,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打好坚实基础;用5-10年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生态环保服务、支撑、保障体系,实施一批重要生态环保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

  意见提出,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和相关环保要求,识别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开展综合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合理布局产能合作项目。

  制定基础设施建设的环保标准和规范,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生态环保服务与支持,推广绿色交通、绿色建筑、清洁能源等行业的节能环保标准和实践,推动水、大气、土壤、生物多样性等领域环境保护,促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绿色化、低碳化建设和运营水平。

  意见提出,加强环保大数据建设,发挥国家空间和信息基础设施作用,加强环境信息共享,合作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推动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与实践经验交流与分享,加强部门间统筹合作与项目生态环保信息共享与公开,提升对境外项目生态环境风险评估与防范的咨询服务能力

  意见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绿色项目按程序申请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支持基金等现有资金(基金)支持。

  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独特优势,引导、带动各方资金,共同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造血输血。继续通过现有国际多双边合作机构和基金,如丝路基金、南南合作援助基金、中国-东盟合作基金、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亚洲区域合作专项资金、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专项基金等对“一带一路”绿色项目给予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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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新华网 201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