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 “灵通快线”超短期个人理财业务协议 经甲方(客户)与乙方(中国工商银行)协商一致,就甲方在乙方办理“灵通快线”超短期个人理财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 “灵通快线”超短期个人理财业务(下简称“超短期理财业务”),是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灵通快线”超短期个人理财业务协议》,授权乙方根据协议约定将客户指定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与个人超短期理财产品联接,实现理财产品的自动申购、自动赎回业务,帮助客户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二、、甲方在乙方办理超短期理财业务时,须在乙方同城营业机构开立或指定理财交易卡(即甲方申购乙方理财产品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牡丹灵通卡),并向乙方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理财交易卡。甲方理财交易卡下的理财交易账户将作为乙方办理超短期理财业务的专用账户。 三、甲方应在其理财交易卡下的理财资金账户中设置“账户起购金额”和“账户起赎金额”。“账户起购金额”指触发自动申购理财产品的最低金额,当甲方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高于“账户起购金额”时,自动按照交易级差的整数倍申购,不足“交易级差”部分不进行申购。 “账户起赎金额”指触发自动赎回理财产品业务的最低金额,当甲方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低于“账户起赎金额”时,自动发起赎回理财产品。“账户起购金额”必须大于“发起赎回余额”。 四、乙方签订本协议时须设置协议优先级(默认为0级)。如您同时签订本协议与《“灵通快线”新股随心打个人理财业务协议》,并设置了“协议优先级”(两份协议优先级不可相同),0级优先协议将先于1级优先协议自动扣款。您也可以对两份协议的优先级进行修改。 五、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理财产品管理费、交易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在乙方网上银行(www.icbc.com.cn)或在产品说明书中载明。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约定的协议起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持理财交易账户卡、本人身份证件及本协议书到乙方网点或通过个人网上银行申请终止协议。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将其理财资金账户销户,则视为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七、本协议与起短期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配套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承诺已经阅读上述协议条款,并在特定理财产品发行时阅读相关的《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知晓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特别提示: 1、如您同一理财交易卡还签订有其他理财协议,可能会因其它协议的执行而导致甲方理财资金账户余额不足,造成购买理财产品不成功。请您在签署协议及申购产品时务必留意。 2、本协议中的“账户起购金额”和“账户起赎金额”在网上银行页面中分别对应“发起申购余额”、“发起赎回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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